深圳宏宝顺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_中国人民财险货运平台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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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宏宝顺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静波。

委托代理人:王旭昌。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宏宝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宝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宝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送达等诉讼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对再审申请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导致申请人未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为此,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再审。

经审查,一审法院已按照再审申请人宏宝顺公司当时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泽华大厦2号厅1321室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案法律文书及诉讼材料,在邮寄送达无果的情况下,遂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送达。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送达等诉讼程序上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本案系由被申请人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该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列举宏宝顺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47050元的相关证据,宏宝顺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宏宝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宏宝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宏宝顺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洪 审 判 员

昝龙应 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文章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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