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答复申诉书_交警行政复议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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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答复申诉书
申请复议人:钟其俊,男,老年,农民,系福建省武平县人,住平川镇七坊村第10生产队。
因不服武平县平川镇人民政府在2015年2月14日答复我户的平信复字(2015)12号书面答复书中歪曲的内容和事实,特依法向上级相关职权职能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申诉,并盼望上级机关在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的今天,撤销答复中处理意见的第2条和第3条,同时依法追究处理意见中第1条中武平县东环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及村镇干部的法律责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报刊、电视等宣传中,天天讲依法治国,关心农民利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增强了我户为维护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法律保障的信心,特向上级政府职权职能机关提起复议。
在我国现行的乡村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不管哪种用地,都必须向有权审批的土地管理机关进行依法审批,并依法获取有法律效力的批文。该批文规定了用地项目的地段、面积、村民的补偿以及生活怎样处理安排等内容,并且在获取审批使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被征地所在地村民公告文件的批准机关和文号,然后再由分管土地的管理机关实施征收,或向只有执法强征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征措施。而让人感到奇怪的是申请复议人户是由武平县东环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及村镇干部以权代法、欺上瞒下,纠结不明真相的人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随心所欲的采取非法行为进行暴力征收的。
为澄清事实,还原事情真相,申请复议人现将被强拆财产及事情简要汇报如下:申诉人种植的竹林(面积有800多平方)已有二十多年了,所盖的牲畜房(二栋,面积有200多平方)用地是在村民自己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坐落在合法审批获取的宅基地旁,迄今已有三十多年了,是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乡邻的前提下而建和种植的。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享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且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家庭小型养殖等用地。申请复议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所有权条例及我国关于牲畜房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武平县东环路扩建指挥部以82249.6元的价格强行汇入申请复议人“一折通”,明显低于现行的市场价的,是违法的。
此外,平川镇人民政府在答复中自己也承认了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农用地转用报告文号,并非是有权批准土地使用的批准文号。不然为什么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不将批准用地机关的批准文号进行复印公告而要用毛笔抄写呢?
我户据理力争要求武平县东环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用地文号书难道有错吗?武平县东环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及村镇干部,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纠集不明真相人非法入侵我住宅为所欲为难道就合法吗?此外,申请复议人长子依法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并没有防卫过当行为。只是为了保护合法财产免受非法侵害,在警告非法入侵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丢废弃的酒瓶等手段来吓阻非法暴力强拆行为。
综上所述,为严肃党纪、政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法律保障,特请上级相关部门主持公道,赔偿我户被武平县东环路扩建工程指挥部及村镇干部非法暴力强拆中所造成的损失。
附:所谓的处理答复
申请复议人:钟其俊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