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 可以申请复议_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服工伤认定 可以申请复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服工伤认定 可以申请复议
(作者:马振勇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汤先生于2001年11月2日受聘到深圳裕隆公司工作,任职五金部职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1年11月12日,汤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医疗终结后,龙岗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3月13日鉴定被告为伤残九级。2002年3月20日,深圳市社保局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认定汤先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2年4月8日,汤先生向裕隆公司提出辞职,裕隆公司批准了汤先生的辞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裕隆公司没有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和工伤辞退费,汤先生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裕隆公司支付工伤医疗工资和工伤辞退费等共计两万余元。2002年6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裕隆公司支付汤先生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4684.8元和工伤辞退费15360元。
[审理情况]
裕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汤先生系在非上班时间和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机器而导致受伤,其所受伤害完全是因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裕隆公司对汤先生所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责任。裕隆公司为此支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人员工资等均应由汤先生负担,请求法院判令汤先生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医疗费12389元、生活费3690元、护理人员工资2700元等。一审法院认为,汤先生所受伤害已经过社保机构鉴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裕隆公司诉称汤先生不属于工伤,与事实不符,由于裕隆公司已经与汤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裕隆公司应当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已修订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编者注)第24条、第29条的规定计发汤先生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以及工伤辞退费。
裕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先生系因工受伤有《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证实,现汤先生已辞职,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裕隆公司支付汤先生工伤期间工资和工伤辞退费是正确的。裕隆公司 1
现对汤先生的工伤提出异议,但其在社会保险部门作出汤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决定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决定的认可,遂判决驳回了裕隆公司的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能否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阶段再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裕隆公司虽然主张汤先生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是并未自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直接采信了该证据,并据此认定汤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