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_丽珠医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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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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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催字第4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481119,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6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红?N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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