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镇顶拉煤矿职工郭贵文关于请求支付工资的申请_关于调整员工工资申请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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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镇顶拉煤矿职工郭贵文 关于依法解除与大湾镇顶拉煤矿 劳动关系和支付拖欠工资的申请

钟山区劳动局:

郭贵文于2008年8月18日经民生信息公司介绍到大湾镇顶拉煤矿从事井下管理工作,担任生产副矿长。工资待遇为:月固定工资5500元加吨煤提成0.8元/吨。

期中:2010年10月1日至今(2011年5月31日)的工资大湾镇顶拉煤矿未支付。

郭贵文自到大湾镇顶拉煤矿工作以来,矿方未与郭贵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对郭贵文同志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请求贵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支持郭贵文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请求贵局责令大湾镇顶拉煤矿支付郭贵文从2010年10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5500×7=38500(元)请求贵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规定:责令大湾镇顶拉煤矿支付郭贵文从2008年8月18日到2011年5月31日期间(33个月零12天)工资总计:33×5500+12×(5500/30)=183700(元)请求贵局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郭贵文补交2008年8月18日到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申请人:郭贵文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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