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郴工商案处字283号行政处罚一案_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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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郴工商案处字
[2009]283号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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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行执字第2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工商案处字[2009]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黄小成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工商案处字[2009]28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姜小微
代理审判员黄永文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曹献方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郴工商案处字283号行政处罚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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