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曙光炊事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公示催告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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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曙光炊事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宛民催字第007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通州市曙光炊事机械厂。住所地:通州市二甲镇袁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通州市曙光炊事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GB01025275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南阳市天新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零玖年零贰月壹拾柒日,汇票到期日:贰零零玖年捌月壹拾柒日,付款行: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后由上海恒谊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通州市曙光炊事机械厂)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通州市曙光炊事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宏显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李新
二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治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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