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的申请_关于成立商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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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的申请

统战部、工商联: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商会对市场的规范,自律能力,发改和保护珍贵文玩,提高会员和广大藏友群众的鉴赏能力和学术水平,强化文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根据国家有关章程和专门委员会管理条例,特申请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恳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筹备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西侯马文玩商会

(草案)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商会对市场的规范,自律能力,发改和保护珍贵文玩,提高会员和广大藏友群众的鉴赏能力和学术水平,强化文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本商会根据国家有关章程和专门委员会管理条例,决定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并制定本条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是山西侯马文玩商会。

第二条:本会由文玩经营业,专玩修复业及其它文玩行业有关的商人,鉴定家,研究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文玩行业和文化商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推动我市文玩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文化产业建议和商贸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侯马市工商联会会,登记机关是市民政局,并接受它们的业务指示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是:侯马市北方轻工城

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力

(二)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流。

(三)开展业务宣传和促销等活动。

(四)、开展市场行情调查和信息交流活动。

(五)、举办展览、展销、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开展鉴定古玩等法律允许的活动。

(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有关投诉;

(八)、处理法律或政府等有关机构授权处理的与古玩业有关的一切事务。

(九)、维护会员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十)、向有困难的会员开展救助、慰问、扶持等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其它人民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或本会各级组织、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作

出的决议、决定、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 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状会了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仓备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会员会费的调整等。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人数较多时,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 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 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与本会有关的各项重要事情。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丁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

员会费为每人2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人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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