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_民事的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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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亚娟,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孟津县白鹤镇堡子村六组。
再审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张军邦,系该铁路局局长。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路106号。
再审请求
请求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郑铁中民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并依法判决再审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局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46万元。
事实和理由
事实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十时左右,王亚娟之女王娜娜(1980年5月5日出生)在郑州铁路局管辖的焦枝铁路线王庄火车站东两公里处被L101次火车撞死。王娜娜被撞死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郑州铁路局要求赔偿未果。此后,申请人王亚娟及该案另两个原告郭德义、岳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郭德义、王亚娟、岳霄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上诉后,申请人王亚娟就没有再委托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骆健康代理二审的诉讼。申请人王亚娟一审中的委托代理人骆健康在没取得王亚娟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仍以王亚娟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没有征得王亚娟同意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签收了调解书。现在该调解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郑铁中民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似乎已生效。
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人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骆健康是无权代理申请人诉讼的,更无权代替申请人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第2款(委托代为诉讼,应当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及第182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该诉讼行为及调解书对申请人无效,且申请人至今也不承认该诉讼行为,故此认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程序上有重大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予以纠正,故此申请。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娟 20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