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公开)_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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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 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嫌疑人,询问了事情经过。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嫌疑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死者郝美定及嫌疑人***家庭情况十分窘迫 死者郝美定的妻子多年前已故,家里唯一健在的老母亲和子女都是由死者承担,郝美定不幸死亡,给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来了个雪上加霜,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基本坍塌了。死者亲属及***正是想到这个家庭的不幸和今后面临的困境(老人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孩子是痛失双亲),在极度悲伤之下,才一时冲动采取了不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而触犯法律,***的犯罪与其家庭的特殊性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嫌疑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整个事件经过看,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死者的几名亲属把棺木拉到黑井政府门口的时间是下午5点多,而黑井镇政府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到5:30,上午上班的时间是8点,事件至次日上午9点就结束了,真正影响镇政府正式办公的时间只有2个小时左右。其次,死者家属只是把棺木放在公路边,黑井镇政府的道路都能正常通行,也没有发生堵路、堵门的行为,也没有发生打砸公共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没有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其社会危害性及损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嫌疑人是初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事情发生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特别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给是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干扰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给政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其相关规定,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因此,恳请贵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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