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 申请设立(或变更)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行政许可指引(暂行)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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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 【生效日期】20-- 【所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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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或变更)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行政许可指引(暂行)信息来源:秩序处 【2013-02-06】

一、有关依据

(一)《公司法》

(二)《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三)《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四)《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

二、申报条件

符合《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滨海新区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二)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2)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户银行获取);

(5)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8)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

2.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出资协议书。

4.出资人承诺书。

(三)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四)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职工作人员。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出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八)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1.出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十)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办事程序

(一)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向滨海新区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除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以外的申请材料。

(二)滨海新区商务委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由市商务委主管处室约见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了解出资人及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情况。

(三)市商务委约谈同意的申请企业,向滨海新区商务委提交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申报条件达到,企业自有资金对本次出资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出资对企业正常运营影响不大。)及全部申请材料。

(四)滨海新区商务委初审同意的,出具初审同意意见,报市商务委审核。

(五)市商务委审核合格后作出书面批复。

(六)企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材料需使用A4纸,编写目录、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要清晰,加盖主出资人公章。

(二)领取商业保理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市商务委和滨海新区商务委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原存续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审批参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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