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利春取保候审申请书_公安局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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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荣理军,男,身份证号***178,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清水江乡国强富村汉家组4号,系醴陵市嘉树信用合作社职工。系犯罪嫌疑人谭利春的朋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谭利春,女,2011年4月2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谭利春系申请人的朋友,犯罪嫌疑人谭利春虽然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罪,但能主动退还挪用款项,平时表现良好,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候审,敬请允准。
申请人为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易放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张微为人诚实信用,有固定收入和住所,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易放遵守有关规定:①保证不离开本市;②保证随传随到;③不干扰证人作证;④不作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行为。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1年4月20日
《谭利春取保候审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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