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请设立程序_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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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办学程序
民办教育办学程序
一、办理条件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程序
申请——>评议——>审核——>批准发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需带材料
1、主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和县民办教育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有业务主管部门报四份)。
3、主办单位法人资格复印件和代码证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或所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4、学校负责人学历文凭、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报告。
6、经有关机构或专家(两个副高级职称)审核的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
7、自有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或租借场地、教学设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不得少于叁年。
8、会计出纳上岗证复印件,专兼职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艺术类教师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兼职教师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聘用合同。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学校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办专业类别、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停办善后处理意见)。
11、设立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章程。
五、办理部门 和县教育局
六、审批权限
1、办幼儿园、小学和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由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2、办初级中学、高中阶段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每年四月上旬和十月上旬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
2、接到评议结论后的30天内做出能否办学的决定。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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