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_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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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栗玉贵,男,1959年5月29日,汉族。韩二女、女,1961年2月4日,汉族。住址:山西省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048号
申 请 事 项
1.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盘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5年9月26日10时许,王盘珍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往西路段时,在乡村公路单行线的危险路段与由西向东栗玉贵骑乘的王牌电动自行车正面相撞,造成栗玉贵和乘坐人韩二女不同程度重伤,韩二女腿骨骨折自今无人过问。申请人认为王盘珍当时车速太快,在危险路段不鸣笛,不减速,由于王盘珍慌神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紧接着又向右拐,左右摇晃,造成栗玉贵骑乘的电动车无路可走被逼停,同时正面被王盘珍所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撞飞出去。当时二人受伤严重,意识不大清醒,下午3点多在砂河二医院,由其受害人子女在繁峙报警。十几天后才由栗玉贵带交警队勘查现场。据此申请人认为由王盘珍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对方为逃避责任在交警队请客吃饭,利用特殊关系不以事实的认定电动车负同等责任的错误认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忻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栗玉贵 韩二女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