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程序_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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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局22号令);
3、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资料补正、企业整改、报告送达时间)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核:15个工作日 整改复核:10个工作日 复核:2个工作日 核准:2个工作日 核定: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2个工作日 通知领件: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准产注册或重新注册前。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材料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有申请体系考核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时间等内容。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3、《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包括申报单位逐条自查情况的详细记录)。
(1)《自查表》应填写完整、规范。
(2)自查情况的记录应真实、详细。
4、申办单位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记录表式。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标准:
(1)申报资料按以上所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2)各项资料加盖公章。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受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填写《资料移送表》当日将申请材料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资料移送表》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资料移送表》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接受材料凭证》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6、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局药品认证中心,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时限:5个工作日
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核 标准:
1、企业申报的材料真实、规范。
2、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局22号令)或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申请考核品种进行实质性(动态)现场考核,提出结论性意见,出具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3、体系考核组由2~3名考核人员组成,由省局药品认证中心组织。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认证中心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企业补正材料。(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现场考核由2~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局22号令)或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现场考核结束后,提出结论性意见,拟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拟定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记录及申请材料转送省局药品认证中心质量体系考核有关人员。
4、在收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局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核合格报告后,省局药品认证中心经内部审批后,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连同拟定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含电子版)、考核记录、整改复核报告、全部申请资料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1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和设区市药监局报送企业整改情况时间除外)
三、整改复核 标准:
1、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结论为通过考核,但仍存在不合格内容的,企业应针对考核组提出的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
2、企业整改完毕后,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
3、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岗位责任人: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中存在的不合格内容,对企业整改的情况逐一复核。
2、企业整改符合要求的,设区市局出具整改复核合格的意见报省局药品认证中心。时限:1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
四、复核 标准: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拟定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考核记录、整改复核报告、结论进行确认;
2、根据确认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质量体系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局药品认证中心和设区市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复核意见一并交核准人员。
3、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复核意见一并交核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准 标准:
1、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
2、根据确认结果提出核准意见;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核准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交换意见,提出核准意见及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核准意见一并转医疗器械处核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定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4、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核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体系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2、同意核准意见的,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核定意见呈送分管局长。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核准意见的,与核准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核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意见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
1、对核定意见进行确认;
2、签批审定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拟定的体系考核报告进行审批。
2、同意核定意见的,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审定意见一并转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核定意见的,与核定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八、制作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标准:
1、受理、审核及现场考核、复核、核准、核定、审定人员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公章准确无误。
4、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质量体系考核报告1份,注明时间,加盖省局公章。
2、复印1份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时限:2个工作日。
九、通知取件 标准:
1、通知申请人领取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2、领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3、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1份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2、将《送达回执》、连同全套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医疗器械处立卷归档。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