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_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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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
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9〕100号); 6.《关于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顺建监通知〔2010〕1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11〕37号);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申报资料
一、《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录入系统)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
三、设备产权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起重机械产权证明(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发生过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
五、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七、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八、对曾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前次检测合格报告,及设备产权单位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格式,填写齐全的设备的定期保养、改造、大修记录以及历年的使用情况记录;
对我区在册黑名单产权单位曾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九、对进口的设备应当提供通过“商检”证明材料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十、对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实施制造监检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十一、刻录反映设备关键部位最近1个月内照片的光盘,每关键部位1张照片;
十二、对井架物料提升机应提供生产厂家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设备安装使用专家组评审意见。
对2011年2月1日后出厂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的有关要求。
注: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可为盖生产企业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它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内容应齐全完整,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均必须盖上资料提供单位的公章。
办理程序 设备到场具备被核查条件后,申请人提交资料→监督机构分别对设备实物和资料进行核查→监督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予以登记,并发出《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