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裁决申请补充意见_撤销裁决申请书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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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现就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两条答辩意见涉及相关问题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未就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提出管辖异议,根据仲裁规则视为同意仲裁管辖。申请人对其此项意见反驳如下:

首先,无论是《仲裁法》,还是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规则》,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有关于被申请人上述辩解的任何规定或足以支持的任何陈述。

其次,被申请人曲解法律规定,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与申请人提出的本案仲裁属于超仲裁协议范围仲裁问题混为一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7条对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申请人无论是在原仲裁裁决过程中,还是在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庭审过程中,均未对本案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过任何异议。申请人仅仅只是对原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因此应撤销提出主张。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本案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

决申请有理有据,请审判员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申请人称根据业主公约规定,与之供水、排污、清理垃圾的物业服务有关的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而当法官询问其所述是业主公约里的哪一条约定时,答辩人却无法回答。

事实上,业主公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作任何约定,仲裁协议中更未提到关于上述费用产生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的任何规定。同时,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委托服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约束,而业主公约只是业主之间的自律性协议,与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关联性。

其次,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并未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过任何相关服务,凭什么要求申请人缴纳上述费用?因此,被申请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向其交纳水费、排污费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原仲裁裁决却判决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给被申请人,在事实和程序方面均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合理合法,请法院支持申请人的撤销请求。

以上意见请审判庭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人:李英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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