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友与陈伟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一案_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本

2020-02-26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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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友与陈伟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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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怀中执字第4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杨桂友,女。

被执行人陈伟军,男。

杨桂友申请执行陈伟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09)怀中执字第4号案件,指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贺一波

执行员杨绍纯

执行员唐锦山

二○○九年 三 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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