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房屋的异议登记_房产异议登记申请书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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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房屋的异议登记

一般来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都设有更正登记制度。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更正登记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二是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变更登记。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第一种情形,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更正登记,而没有赋予登记机关依职权自行变更登记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

1.不允许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变更登记,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因为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变更登记并不是出自当事人的意愿,而变更登记的效果主要是对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与登记机关的权益无关,因此,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主自由地决定。如果赋予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无疑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

2.不赋予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是为了防止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和侵害。如上所述,更正登记主要涉及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变更登记,可能会出现登记机关滥用职权变更登记,从而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认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这无疑是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涉和侵害。

当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时,当事人虽然可以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的方法加以解决,然而,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当利害关系人中请变更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变更登记时,应该如何处理?利害关系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此,《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当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申请异议登记。因为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究竟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一时还无法确定。因此,不能仅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坚持进行变更登记.彻底否认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但是也不能仅仅因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就完全肯定其为真实的权利人而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予理睬,因为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了平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利益,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提出异议从而使得变更登记无法继续进行时,就必须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异议登记制度正是在上述情形下对利害关系人最好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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