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移送执行申请_不予移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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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移送执行申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煤炭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积极努力,已将欠款本金3000余万元执行完毕,目前尚有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正在执行中。听法院反馈的意见,拟将欠款利息部分的执行,经省法院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济宁中院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移送执行将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宜移送执行,理由如下。
一、做为债权人的申请人没有申请移送执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将本金执行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数额不大。
三、执行法官积极敬业,极为尽力,没有消极执行的情形。
四、移送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可能会因地方保护而无法实现。
五、移送执行,将会增加申请人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负担。
综上所述,申请法院不予移送,继续执行本案。
此致
申请人: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二00八年七月八日
《不予移送执行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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