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_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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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泰华府10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9273618。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二十六街坊2-3-306号,身份证号:***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060388.事实与现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于2011年8月2日在鄂尔多斯公证处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2%,按月结息;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2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产权证编号【蒙房权证鄂字】109031002341号。
5、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鄂证经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2011年8月3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1年8
月3日向肖润成、田迎春发放该笔借款。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支付利息伍万陆仟元整,违约金照法律规定计算,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从2011年10月3日至2012年12月12日连续逾期14个月。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8月3日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担保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