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_珠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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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L—0001(20140701)
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在选项内容□中打“√”。
一、须提供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2、《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3、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的人事档案;
4、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提供《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勤人员)退休审批表》及《离退休审批表》;
5、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
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珠海市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申请表》;
7、因病提前退休的,提供《珠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养老金需汇往异地的,提供本人异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9、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的,本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境外人员需提供本人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签名栏内容必须由参保人本人填写;
2、正在参保人员,申请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后办理停保;
3、养老待遇为一次性支付的,需本人办理;
4、在异地有其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人,需在申请前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申请后不再受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手续。
三、领取定期养老金人员须知
1、基本信息(如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办理资格认证,不需本人办理;非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必须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暂停发放养老金。认证办法如下:
(1)直接认证: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退休证到经办部门直接办理;(2)辅助认证: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派出所加具认证意见;境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认证材料,在台湾省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3)协助认证:在市外广东省内其个城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在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3、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或被判刑的,亲属、其它利害关系人或所在社区组织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处理。
4、死亡申报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有被供养直系亲属的,另按规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同时结算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