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鉴定申请书_产品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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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鉴定申请书3篇
(1081字)
申请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李权民,系被告人张云翠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xx)3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云翠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所律师作为被告人张云翠的辩护人,在依法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xx)3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主体资格存在疑问。
鉴定书没有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价格鉴定的资格。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郑州市涉案物品鉴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价格认证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并具有相关资格的鉴定人员作出,本案中,鉴定书既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也没有附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因此无法确定鉴定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也无法确定鉴定书的效力。
二、鉴定书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结论数额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进行价格鉴证时,按照价格鉴证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害来确定价格鉴证标的价格的方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建一项全新的物品或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额。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价格鉴证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1131字)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丁秋艳律师***
申请人对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发动机配件价格作出的()鉴定结论:“612600080***型号油泵价值6457元/只”有异议,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第一、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公正性和严谨性,存在虚假鉴定之嫌。
20xx年11月8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发动机配件价值出具《证明》,记载:612600080***型号油泵价值6457元/只;612630090***型号喷油管价值1201元/只。
同一天,即20xx年11月8日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了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发动机配件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4号第五条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xx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显然,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没有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作为“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否则不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20xx年11月9日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为:612600080***型号油泵价值6457元/只;612630090012型号喷油管价值1201元/只。
在一天的时间内做出与涉案单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完全一致的价值认定,且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论证过程,仅仅出具最终意见。申请人认为缺乏公正性和严谨性,且存在串通、并弄虚作假之嫌。
第二、涉案单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系虚假材料。
根据潍坊**重型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xx年5月24日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一)及20xx年5月25日《**动力(潍坊)备品资源有限公司配件销售清单》(证据二),612600080***型号油泵在潍坊地区的市场销售价为3581元。
根据20xx年5月24日15:49日录音录像材料(证据三)、20xx年5月25日10:56日录音录像材料(证据五),该3581元的价格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20xx年底、20xx年初调整价格后的实际销售价。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涉案发动机配件的612600080***型号油泵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3581元。
综上所述,由于潍坊市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的发动机配件价格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严谨性和公正性,特依法申请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此致
申请人: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