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菊英葛雪琴执行申请书_法院执行款领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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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一:周菊英,女,1947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3,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凤凰村(12)北横庄19号。
申请执行人二:葛雪琴,女,1969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5,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凤凰村(12)北横庄19号。
被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1977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914,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东街93号。
请求执行事项
1、执行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47576.28元;
2、执行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
3、执行费用由上述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依据
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损失人民币147576.28元。法院同时判决被申请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665元,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原审被告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然而自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执行人并未支付上述款项,时至今日被申请执行人仍未支付判决书所确认的款项,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出以上请求,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周菊英葛雪琴执行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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