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缴公共配套费用的申请_配套经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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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签订了《合同书》。其中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总计2332.87万元,且我公司依此而作出了还款计划,现就此事回复如下:
一、我公司与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于1999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金为1459.962万元并按时足额交纳公共配套费。依据徐政发(1999)37号文,即市政府关于淮海食品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配套费在此文件已明确属免收范围。我公司在不知有此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因经房中心与贵公司的权利移交,而与贵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签定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共计2332.87万元的合同书。现此配套费属免收范围,请贵公司对此能予以考虑。
二、为了发展淮海食品城,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运营**家具建材商城。(见附报告)因公司前几年的亏损而造成现今资金的短缺。请贵公司本着培育市场、发展市场的宗旨,允许我公司暂缓交纳此费,待**家居建材商城运营正常后,尽快将应付费用交纳至贵公司。
《关于缓缴公共配套费用的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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