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执行证书申请3_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
出具执行证书申请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
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11月4日生,身份证号:***1046115,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孙春雷,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现住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康景苑小区,身份证号:***3130058,电话:***.被申请执行人:廉琴,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同上,身份证号:***2270326。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春雷、廉琴于2012年7月16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
2、贷款期限为4个月;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西纬六路北1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鄂房权证康巴什区字第057117号;
5、上述合同经你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东证内经字第361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春雷、廉琴)于2012年7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2
年7月17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2年7月16日向孙春雷、廉琴发放了该笔贷款。
被申请执行人孙春雷、廉琴自2012年11月16日未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未支付利息为人民币17712元,从 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逾期108天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11月16日开始几次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孙春雷、廉琴上述合同项下贷款到期,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担保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同权益。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