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3_交通事故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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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家住*****,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不服*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11月3日下发的*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11月3日下发的*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一)当事人*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夜间7时许出现场在南龙道以北的区域,已违反了*有关6:00-22:00货车不得在市区通行的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常识。但事故认定书并未提及,给人一种重型货车在该时段进市区是正常的无可厚非的错误判断;
(二)当事人*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保险编目日期为2017年7月9日,至事故发生时,已接近60天未能补交交通强制险,已经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不得上路行驶车辆。但*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则注明“该车状态正常”。即认可该车可以上路行驶,该认定是错误的。
(三)当事人*所驾驶车辆超长、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判断也存在遗漏:该车超长、超高。根据事故现场图片,该车所车钢管前部伸过驾驶室(目测已高出地面2.5米,属超高)、后部伸过车辆车厢后挡板。属严重的超长、超高车辆。
(四)*【2017】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中提及:A车与B车车上所载管件碰撞前在现场路面上留有制动痕迹长度约为Sa=16m(一段分道线线段,两段分道线间隔)。A车(*驾驶的面包车)在发生碰撞前是有16m的制动痕迹的。制动痕迹的产生与驾驶员对路面情况的反应是直接相关的,也就是说*本人在碰撞前是注意到了*的货车,是作出了制动的反应的。交警二大队也并未书面或口头向*说明该车当时的车辆灯光是否健全有效。而*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则注明: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没有看到对方车辆未确保安全。该认定是错误的,不符合常理的:没有看到货车,驾驶员不会有制动痕迹;看到了,才会作出自救的关键的制动动作。而认定书则全面否定了这一基于常理的判断,反而认为*没有看到货车,任由车辆碰撞货车,发生车辆损伤、人身伤害的严重事故。
(五)*在医院住院期间,二大队的警察同志来到医院给做的口供。*在录口供时说的是当时该车快速倒车出来,来不及反应,撞了上去。《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所做鉴定是该车在事故发生瞬间处于停止状态,该两种说法是不冲突的。依据任何的报告作出事故当时的判断都不能离开常理、离开基本的常识:面包车一吨有余,事发时采取了相应的制动措施,货车正在倒车。二者相撞产生的力损毁了面包车的驾驶室,造成的*的伤情。倒车,不同于向前进,是随时要采取制动刹车措施时,*的车在此时撞上货车也不足为奇。而*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描述则也由此引申出“没有看到对方车辆未确保安全”,本人认为该推理与引申是站不住脚的、不合理不正确的。
(六)关于车速,永兴路限速60公里,在永兴路南口有一处限速杆。根据*【2017】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驾驶的面包车,事发时时速为55公里,并没有超出限速要求。而*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在原因分析中描述为“未保持安全车速”。故*认为该认定书的原因分析是错误的。
(七)对于严重的超长与超高,*并未意识到严重性,其所处的位置是可以观察到道路南侧*的来车的。但其并未采取任何的预防措施,甚至于未在占据行车道的钢管上放置哪怕是一根反光带或者在车南侧安置人员临时指挥交通。如果有上述措施,想必该事故不会也不能发生。而作为1968年生人的*,有着A2驾驶本的他,能不知道超高超长车的危害?不通知车辆连基本的交强险也没有的危害?能不知道市区这个时段是人来人往的下班时段?现场小区未建成,人员稀少,道路宽敞,完全可以开进去,调完头出来上路,难道*不知道这一基本的常识或者没有这一基本能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所驾驶的车是一辆没有交通强制险不应当上路行驶的黄牌重型货车,违反了*关于6:00-22:00不得进入市区规定,车辆超高超长,灯光是否健全也未知,倒车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他人行车安全而造成了本次事故,是本次事故的根源与引发者。反观*,事故发生时作了制动反应,也并未超速,依法依规正常行驶,只是未能完全躲过灾难,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在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时,医院发现:其右侧面部粉碎性骨折,面部神经断裂,术中在头部安装了7块钛板及30颗钛钉。面部神经断裂引起了右眼不能完全闭合、伤口至鼻中线完全没有知觉、右上嘴唇无感觉不能自主活动、右侧口腔完全不能咀嚼、嘴不能如前完全张开只能小半部分张开、严重影响日常进食,日后将承受巨大的多次手术痛苦及经济损失。而作为当事人的*在*住院治疗期间并未主动垫付巨额医药费用或是主动去医院探视,反而在*家属与其第一次在交警二大队接触期间冷语相向,称“人反正又没死”,作为一个正常人是不应该有上述言论的。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于2017年11月3日下发的*公交直
(二)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此致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