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_采矿权变更需要资料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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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份数:纸质、电子各1 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

2.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或兼并重组协议(原件,合同内容应包

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

5.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原件);

6.矿山用地手续。

说明:

l.参与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主体变更,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 号)规,通过依法设立的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2.被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人作为转让人,应备齐采矿权转让审核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转让审核申请,持同意转让的审核意见,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兼并重组主体签订转让合同;通过鉴证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作为采矿权受让人,备齐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

权变更登记。

3.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性质若属新建煤矿,但投入生产未满一年以上的,不能以出售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式必须是股份合作方式;参与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已设定抵押备案的,须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后再提出转让审核申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转让合同鉴证时,免收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已有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求的,一年内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提交符合用途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煤矿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31 号)有关规定完成有偿处置工作.已进行有偿处置的,由兼并重组主体继续履行缴纳义务。

5.国土资源厅受理兼并重组主体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在公示10 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6.完成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变更的主体,可根据经批准后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中的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及整合保留煤矿,按规定要求备齐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 个工作日内批准新的矿界范围,由兼并重组主体开展储量核实工作,按程序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换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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