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申请保险理赔_保险理赔申请

2020-02-26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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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

理赔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班、各办理保险的同学:

为方便同学们办理康健学生保险理赔,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条款》、《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现将理赔事项通知如下:

各位同学在入学办理手续时自愿投保的保险为“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附加“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每年续办一次)。

一、主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

主要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内患疾病的除外)致身故、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身亡、或因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将按条款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附加险1: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主要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条款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三、附加险2: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主要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患疾病的除外)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条款规定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的办法,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四、理赔数额。

1、附加意外伤害险:免赔额为50元,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 %;

2、附加疾病住院险:免赔额为100元,分级累进、比例给付标准为:

(1)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50%;

(2)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

(2)人民币5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70%。

五、申请理赔应提交的材料。

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申请保险理赔需提供的材料:

1、病历本原件(疾病住院一定得提供住院病历);

2、药费收据原件;

3、药费清单原件(凭药费收据到医院收费处索取);

4、医疗证明书原件(由治疗医生出具);

5、学生处证明书原件(由学生处魏老师出具);

6、申请理赔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7、以申请理赔学生名义开立的银行帐号(在各银行开立的银行卡)。

六、本保单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1、揭阳市区:揭阳市人民医院、揭阳市中医院、揭阳慈云红十字医院、榕城区人民医院、渔湖人民医院、东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东山区第二人民医

院;

2、普宁市:普宁人民医院、普宁华侨医院、普宁中医院;

3、揭东县:揭东县人民医院;

4、揭西县:揭西县人民医院、棉湖华侨医院、揭西骨伤科医院、揭西中医院;

5、惠来县:惠来人民医院、惠来慈云中医院;

6、汕尾市区:汕尾市人民医院、逸挥医院、汕尾手外科医院;

7、海丰:海丰澎湃医院、海丰中医院、梅陇人民医院;

8、陆丰:陆丰人民医院、甲子人民医院;

9、陆河:陆河人民医院、陆河中医院。

注:上述医院外设(即不设在医院本部)的下属门诊部及其他下属医疗机构不属于本保单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范围。

在上述区域外就诊的必须在县、区以上的公立性综合医院(不包括其外设的下属门诊部及其他下属医疗机构)。但须在就诊前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并取得保险公司同意。

七、提交申请和联系部门。

申请保险理赔的同学须按以上的要求备齐所有材料,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受理后按保险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理赔后,理赔款由保险公司转帐至学生提供的帐户。

学生处申请咨询电话:0663—2291136联系人:钟逍彬 老师

八、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的,生病住院需在签保单90天后方可申请理赔;

2、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部的单据都可以报销,疾病只有住院单据方可报销;

3、疾病或意外伤害的除在上述第六项所列的医院就诊外,必须在县、区以上的公立性综合医院就诊的单据方可报销(不包括其外设的下属门诊部及其他下属医疗机构)。

4、疾病或意外伤害申请报销的,被保险人(投保学生本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都不能申请报销;

5、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数额不是以被保险人所开支的医疗费做为计算依据,而是以保险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做为计算依据;

6、报销最好一次性报,即等病况痊愈不再复诊,学生或家长确定后面费用不报时,一次性办理;

7、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保险公司《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条款》、《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等条款规定执行。

学 生 处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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