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流程_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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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流程

一、支持重点(2012年7月份的文件要求)

1、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3、省属直收电厂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投资额度应大于500万元。

优先支持列入“十二五”环保规划内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新老“双三十”污染治理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设区市按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直管县)的50%申报,直管县限报1个项目,省直收电厂限报1个项目,多报不予受理。

二、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

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的50%。

三、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

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4、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

5、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

7、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8、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9、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10、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11、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

(5)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需附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需附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企业自筹的,需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相关资金证明,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任何无公章的资信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分级申报。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承担单位,为省级收缴排污费企业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级收缴排污费企业的,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需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

(二)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财政厅、二份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三)其他要求:各市、扩权县财政、环保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市、扩权县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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