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民办幼儿园申请_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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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坝镇彭迳幼儿园登记申请书
彭迳幼儿园,创建于2002年,并经教育文化局审批注册,现固定资产有60万元,现固定资产有60万余元具有相当规模最优质示范幼儿园。图书室18平方米,教工宿舍42平方米,厨房20平方米,卫生间2间计40平方米,幼儿自由活动场所120平方米,教师办公室30平方米。有电视音响一各5套,风琴2架,电子琴2架,图书资料600余册,游戏器材40余件,教学教具一应具有。有教职工9人,其中教师8人,后勤保洁人员1人。
本幼儿园设有四个全日制教学班,设有大、中、小、学前班,现有5个班,大、中、小各1个班,学前班2个班。教学规范,管理科学,适应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我园宗旨是:遵守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前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彭迳幼儿园现在园幼儿有200余名,幼儿教师8人,教师中专以上学历的占全园80%幼儿教师均取得上岗合格证。
该园在2006年被评为县民办先进幼儿园以优质、优良的教育教学受到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复。
彭迳幼儿园
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
申 请 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幼儿园的负责人,现需刻一枚印章,特向有关机构申请批准。
特此申请
会昌文武坝镇彭迳幼儿园
2011年10月21日
会昌县彭迳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会昌彭迳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前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会昌县教育局和会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村风雨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遵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本单位已经会昌县教育局幼教办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事务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权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账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的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24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