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营业行政审批程序_医疗机构申请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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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恢复执业行政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许可收费依据: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停业/恢复执业申请书(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或《.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营业的正式文件;
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二、审查
工作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查全部书面材料,工作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全部申请资料转复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复核人员。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核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1、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员(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2、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批
工作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科长(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局主管局长(门诊部以外的医疗机构)
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核发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完整保存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核、审批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2、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停业后,核对原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无误时收回。
3、按照工作标准对恢复营业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停业、竭业送达《注销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时限:7日
六、将档案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