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晓芳与再审被申请人郎孝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_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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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何晓芳与再审被申请人郎孝连离婚财产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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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商立民申字第63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晓芳,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无文化,现住虞城县黄冢乡陈庄村何庄。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郎孝连,又名郎华山,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虞城县界沟镇徐大村郎庄。

再审申请人何晓芳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郎孝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7)虞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于二○○八年五月九日何晓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二○○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晓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陈君善

审 判 员刘性明

审 判 员张霞

二○○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秦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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