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申请再审_申请再审与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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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申诉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虽然都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但是,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申诉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后者的外延更大。
(2)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而申诉却不受时间的限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诉。
(3)法律效力不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再审应当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而申诉却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中了解情况的一个渠道。
(4)案件的范围不同。申诉案件范围无限制,而申请再审的限制很多,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同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等,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
(5)受理的机关不同。申请再审作为诉讼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则不仅可以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还可以向人大、监察、检察院等部门提出。
(6)提起的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提
起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因此,申诉实际上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四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级别、案件、申诉时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同时,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的申诉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
实践中,人们之所以将申请再审和申诉混用,是由于我国的再审程序不完善,原来的“申诉难”变成了现在的“申请再审难”,但如果因此而否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的价值,则是因噎废食,不仅理论上混乱,实践中也会引发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