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冯海峰与被申请人秦浩离婚纠纷一案_离婚财产纠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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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冯海峰与被申请人秦浩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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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民一申字第13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冯海峰。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秦浩。
申请再审人冯海峰与被申请人秦浩离婚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邳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7日,冯海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冯海峰与秦浩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冯海峰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冯海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冯海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 友 启
审判员闫 建 民
审判员李 文 武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神威
《申请再审人冯海峰与被申请人秦浩离婚纠纷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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