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申请书_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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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承办民办领先英语教育机构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人人出资)举办领先英语培训学校(中心)。为繁荣祖国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调兵山市经济发展,提高调兵山市学童的英语基础和能力,普及英语教育,本人特提出申请举办领先英语培训学校(中心)。
申请人:2010年12月6日
调兵山市领先英语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调兵山市领先英语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调兵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调兵山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㈡推荐校委会成员;
㈢有权查阅校委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出资者: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外语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设校委会,其成员为2人。校委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校委会成员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㈠修改章程;
㈡业务活动计划审批;
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
㈣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审批;
㈤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㈥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㈦罢免、增补委员;
㈧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校委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至少两次]。
第十三条 召开校委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校委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校委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委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委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人员审阅、签名。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校委会记录要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㈡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校长对校委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委会的决议;
㈡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㈢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㈣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㈤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㈥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校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校委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本单位财务;
㈡对本单位校委会成员、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本单位校委会成员、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列席校委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㈣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㈤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㈥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㈠开办资金;
㈡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㈢利息;
㈣捐赠;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度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㈠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㈢发生分立、合并的;
㈣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6日校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委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