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材料目录_房地产开发申请资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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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取得三级资质1年以上;
4、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1、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12、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四)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提交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5、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如法人单位出资附法人单位工商执照;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以及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
6、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7、开发意向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以上资料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延续)提交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原件单独申报);
二、申报材料组卷所需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5、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 资本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6、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如法人单位出资附法人单位工商执照;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以及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养老保险相关证明(4个月内有效);
7、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8、经营业绩的证明。业绩材料包括主要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主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10、以上资料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资质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 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冀备案提供材料目录
1、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进冀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表一式三份;
3、企业(含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 违法行为的证明;
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驻冀负责人任职文件;
7、驻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需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聘用合同;
8、驻冀经营场所的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9、企业经营业绩的证明。提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和备案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不计入该企业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