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君波与被执行人雷恩彩债务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_郭尔罗斯蒙古族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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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君波与被执行人雷恩彩债务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98)前执字第483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雷君波
被执行人雷恩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君波与被执行人雷恩彩债务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0日作出(1998)前前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 000元及利息4 250元、案件受理费640。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恩彩将执行款14 250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全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8)前前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丽 颖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包 玉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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