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_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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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吉灿东,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子。
申请执行人:谌绿香,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妻。
申请执行人:吉美生,男,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父。
申请执行人:蒋桂花,女,193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5组501号,系吉三华之母。
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追加被执行人:袁金成,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袁柏林,男,现年约80岁,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袁金成之父。
追加被执行人:谌灿晖,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袁金成之妻。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贵院予以执行的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亡赔偿金881402元。
根据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贵院上一次执行时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另外,该公司实质上系袁金成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为规避法律,有意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任何经营的父亲作为出资股东予以登记。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1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追加未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谌灿晖系袁金成之妻,且出租车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