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申请书_司法确认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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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职业(农民)。联系电话 ******。
申请人:***,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职业(农民)。联系电话 *****。
申请人***与***的**纠纷,于**年*月*日经**乡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内容见副本(附后)。
现请求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
申请人:
申请人:
二O一一年*月*日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11)镇调确字第01号
***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O一一年*月*日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镇调确字第09号
申请人刘德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6日,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7号,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0。
委托代理人刘馨,男,汉族,现年40岁,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3号,身份证号码:***356。
申请人叶仁堂,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2日,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袁口村西山社42号,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037.委托代理人张生明,男,汉族,现年50岁,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南李村李社30号,身份证号码:***01X。
委托代理人张兴兴,男,汉族,现年24岁,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街道,身份证号码:***011。
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德峰、叶仁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对该协议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德峰、叶仁堂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9月6日经镇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刘德峰一次性付清叶仁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5000元。
2、叶仁堂自行料理死者张玉香的丧葬事宜,所有费用由叶仁堂负担。
3、交通事故处理后,叶仁堂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刘德峰提出赔偿要求。
4、双方签字后履行32.5万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刘永正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杨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