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申请执行)_法律意见书的请示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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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09)粤循律意字第18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本所了解到贵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供销社(以下简称“南海供销社”)、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丹灶经济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该案的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导致贵司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因此,希望贵司能委托我所参与本案的执行活动,我所将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尽快促使贵司的债权得以实现。为此,特向贵司提供以下的律师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07年5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作出了(2007)南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丹灶供销社归还贵司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417456.42元,并从2006年9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计算复利予贵司。丹灶经济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海法院还确认贵司对丹灶供销社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圩大北街的1883.6平方米的丹灶酒家(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证字第009785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据了解,因丹灶供销社欠南海区丹灶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丹灶信用社”)借款未还,应丹灶信用社的申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丹灶酒家的土地已经予以查封,至今仍没有解封。

2007年8月15日,贵司就上述判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执行仍没有结果。

二、本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是在原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的基础上共同创办而成,是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目标是打造一流律师事务所,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循理律师所汇聚了一支精干务实、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当中,多位律师具有法学硕士学位;部分律师兼有注册税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有律师担任佛山市人大代表;多位律师在佛山市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部分律师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法援工作先进个人、法制宣教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专业的律师队伍,坚定的合作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是客户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有力保障。

循理律师所拥有12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采取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配以现代化的办公室电脑自动化管理系统,各项业务从立案审批到结案归档,实施全过程层级控制管理,形成了规范的案件管理模式。循理律师所设立管理委员会和专业部门,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又专业互补,形成了集体合作、发挥所长、有机联动、有效监督的良性管理格局。先进的管理系统,科学的业务结构,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循理律师所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循理律师所的服务范围涉及房地产、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

权、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等多个领域。目前,循理律师所受聘担任上百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循理律师所坚持专业分工,注重团队合作,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资产管理、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民商事、保险等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在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方面形成自身的专业优势。

“循”者,“顺”也;“理”者,“治”也。遵循天理、法理、人之常理、自然定理和众所周知的公理,秉持法律法规,依法析理、论理、辩理,维护委托人权益,是循理律师所全体同仁贯彻始终的宗旨。“循理天地宽!”那么选择循理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将是您理智选择!

三、执行代理方案

我所着重开展的工作将是尽快促成土地使用权变现。贵司的债权已经获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贵司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并且,人民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该执行案件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及时地将土地使用权变现,以顺利地实现贵司的债权。

丹灶供销社的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丹灶镇人民政府有收购该块土地的意向,收购该土地的价款将用于偿还贵司的借款。在处置该块土地的过程中,我所将会极力协调南海法院及丹灶政府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尽快促成土地使用权交易。在这一点上,我所与异地的律师事务所相比,我所具有相当的优

势,拥有更丰富的关系网络,比较有利于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执行款的分配计算上,亦尽可能充分地偿还贵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收费方式。

本所倾向于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贵司无需支付前期的律师基础费用,如果实现债权的,按照贵司收回债权数额的百分之支付律师服务费。如果代理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未有实质进展的,双方即可解除代理协议;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正在进行(包括评估、拍卖、变卖等)而尚未处置完毕的,希望贵行与我所续签代理合同。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另详细协商确定。

五、声明。

本律师意见仅供贵司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及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克武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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