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申请11_土地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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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纠正违法收回的承包地维护村民享有的承包权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
荣昌县人民政府;
盘龙镇人民政府;
索求人:。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本人73年秋踏上社会,至80年春期间,积极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文娱、计划生育宣传等社会活动。77~78年曾多次出席县、区、乡计生工作积代会,曾在一小代课,期间还是四川日报及县乡广播站业余通讯员,曾撰写投用稿一百多篇,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稿件大力的推动了当地农村的联产承包,及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多次受到了区乡领导,等的表彰。80年春,本人选择了去凉山自谋职业。八十年代,每次均回家三~五次,随后至今每年至少回家一、二次。
二、本人承包地的情况:
在本地区合靖双元从81年开始最迟到84年,以社集体单位,均全部执行了土地承包到户,即土地实行第一次承包,第一次本人承包到我住房旁边湾子水井田至上的第二块田,面积0.62亩,地承包在叶家房背后的一块长土。另外,刘国正大田外河边至沙子田上、竹木、河边空地,当时社上定为三弟兄柴山承包地,由于本人在外从事建筑业,便请本人的大哥代种,代上农业税,并且每年本人多次回家协种。90年冬,社长***,即未叫转告征求本人意见,也未召开全社村民会议,和汇报请示村组织,擅自强行收回本人的田,将收回本人的承包田,承包给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义务】,第二十条【承包期】,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解决合同】,本人的承包地无理被发包方收回,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属严重侵权行为,承包人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发包方纯属非法收回本人承包地。
97年在本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优先承包权】的法定要求,本人的承包权第一轮都未履行结束,被发包方非法收回,哪能享受原承包地的优先承包权呢?第二轮承包,本人就无承包地了。
三、无承包地期间,本人的长时索求
本人曾找时任村长,村长说:本社社长在收回本人承包地时未给村上请示,不知道情况,现在不好处理了。2007年又找村上另一届班子更不行,村社为民办事不作为,特别是一个姓云的社长,离了钱村民找他办不好事,根本不能为村民办事(该社长2011年受到党纪处分),找他们根本无用,2011年又找村社新班子,特别是本社代理社长,本人曾多次找他反应索求,要求恢复本人原承包地,最终他的同意结果是:不是原承包地,也无地块名,只在本人承包地证上写了0.6亩的面积,也就是一个只有理论数据的空承包地,也只是忽悠本人,当然本人肯定也是不服的。
四、本人不服的现在村社给出不公正的处理意见
最近本人承包地的纠正落实悬而未决之时,迎来了荣昌县黄桷滩水利工程筹建设期。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活保障。黄桷滩兴修水利之时,也是解决本人承包地非法收回的时候了。具重庆水利局测试,黄桷滩水利工程水淹高度,本人的原承包田0.62亩全淹了,是的,理所赔付,本人的赔偿怎么计服?本人多次找到本社社长,他多次坚称说:收回承包地,那是前任的错,他无法纠正。全社水淹地均到全赔,唯有本人得到的是不公平的享受,社长以村民小组会,把以前非法收回本人承包地事宜,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处理。多数村民在利益面前都不愿让步,但关键缺乏了法理。本社处理意见是:只给本人0.3亩的赔偿(即本人得一半的赔偿),社上提留地部分,全社被水淹地户及未被水淹地户均人均赔偿平分0.15亩,又给了本人同等享受。本人认为这样的处理有失于;本人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本人便找到村长提出异议,村上意见:维持社上处理解决意见,本人认为这样的处理不但是不公的处理,而且实属是一种侵权行为,特请求上一级政府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及村民的公平正义和权益予于解决。
五、请求维护法律尊严,纠正违法收回承包地及承包的河边竹林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侵权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的侵权责任】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
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表明,发包方非法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应原则上恢复本人原承包地。本人原承包地0.62亩全部被水淹,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不应该是半个户头的赔偿,如果解决原承包地困难大,或者用其它方式,只要本人享受到原承包地同等面积的赔偿也是可以的。另外,1500米左右的河边竹木林承包地,现全部被淹,应本人三弟兄均分享赔,得到应有的到位赔偿。其它未淹的土,也要求恢复本人真正的承包地,现在本人在***有限公司(民企)打工。二年花甲后准备卸驾归田,自己有了承包地,在家搞一点养种殖业,安度晚年,但愿政府能纠正发包方违法收回的承包地及河边承包竹林地,还给本村民一个依法享有的集体土地同等承包权,不过,这也是天经地义的合法索求。
注:原文逐级呈递,企盼政府为终解决,为感!
索求人:
电话:
年月日
人名、单位名称均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