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成功案例_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条件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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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2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沿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河北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鹏,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凤英,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韩凤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支付了已完工程价款1716996元,不欠付工程款。在一审中,盈佳公司书面申请追加虎跃公司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不准许追加,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邢楷楷借用虎跃公司资质承接本案工程,邢楷楷又将工程转包给韩凤英,韩凤英只做了少量工程就退出了施工。一审、二审认定韩凤英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1506891.2元,缺乏证据证明,且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并产生一项工程,申请人支付两份工程款的严重不公平结果。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韩凤英提供答辩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完成了北城国际小区内马路沿西街至沿东街××路面硬化施工工程,并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刘心宁。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1339895.2元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能证明邢楷楷借用虎跃公司资质实际履行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义务,更无法推翻原审判决。本案无需再追加虎跃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认定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构成事实上的施工关系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为实际施工人,但不能以实际施工的事实认定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查明被申请人是如何进入施工场地成为实际施工人的。

二、原审法院仅以再审申请人与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行业惯例而不予采用欠妥。既然不予采用该合同,就不应以再审申请人与之间的《北城国际小区内街马路结算表》为标准结算价款。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请求追加为当事人,应予支持。再审时,应追加为当事人,查明合同施工事实及付款情况,一并处理全部纠纷。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宋 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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