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东北大米申请补贴_东北大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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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此项费用补贴的企业需在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申请。各凭证均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但申领企业必须保存好凭证,以备核查。
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
在东北地区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新产粳稻(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和采购2013年新产玉米(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应有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
在东北地区从粮食企业采购的,应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和当地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采购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新粮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运单和提货凭证。其中:发出地为东北地区,到货地为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省份。
3.贷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其中:付款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的买卖双方相对应;同时2014年6月30日前的付款金额必须超过合同金额的80%。
4.销售库存凭证:销售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库存情况统计表。
企业必须建立采购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统计台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进的粳稻、玉米数量和价格等情况。每月逢1日、11日、21日报送旬报,月报为月后5日前报送。
《采购东北大米申请补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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