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_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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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84号),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条件
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年度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
〔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
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厦门城镇户籍,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厦无任何房产。
二、申办程序
(一)领表。经预审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的,发给表格。
(二)登记。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后,属区属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劳局审核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属市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属其它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审查人才条件。
(三)审核。市人事局审核人才条件后,通知区人劳局或有关单位统一领取《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介绍信》。
(四)复核。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
(五)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
(六)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属区属事业单位的与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与市人事局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
(八)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四、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批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
(四)家庭户口簿;
(五)婚姻、子女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分配住房情况证明;
(七)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引进人才还须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依照此通知办理,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标准按《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为解决本单位其他人才的住房问题,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按市场租金标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租金补助标准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