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程序_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表

2020-02-29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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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下列程序在30日内审批:

1、申请。要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干部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计划生育干部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2、受理。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1)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结婚登记照3张;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 1

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10日内,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

5、送达。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二)认为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经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经鉴定确认为病残儿,符合再生育指导原则,并且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生育证》。

(三)《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四)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发证或逾期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违法生育的,按《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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