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_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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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投资的,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需水利行业出具的文件包括(同企业投资申请报告内容):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2.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意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起草实施细则,技术报告应达到可研深度)。
3.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6.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核准效力
1.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如需延续,项目申请人应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准予延续文件。
2.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