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回避申请书_民事诉讼回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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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
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我们是你院立案(2013)鹤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诉讼原告。我方委托代理人在9月13日前往贵院递交举证材料和具体诉求时被主审法官刘XX拒收。法院其它工作人员叫他收下材料时,刘秉中态度恶劣,说:“案子是我办,我说不收就是不收。”还对我方委托代理人大吼大叫说:“你马上离开,我不想见到你!你再不走,开庭我不让你参加!”
按民诉举证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况且我方诉讼内容是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侵权与违约的选择),按规定此诉讼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且此案于9月3日立案,也未超过贵院指定的14天举证期限)。我方质疑刘XX作为办案法官的职业操守,怀疑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故行使诉讼当事人权利,申请刘XX回避此案的审理。同时,我们将保留向相关审监庭、纪检组投诉,追究其徇私枉法责任,并给我们书面处理结果的权利。
望予以批准为谢!
申请人:
2013-9-13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回避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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