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须知_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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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须知
一、受理范围:
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的所有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校验手续,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二、需提交材料:
(一)填写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资信证明。
三、受理时间:每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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