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规定_济南市建筑企业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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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
南
市
规
划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房产测绘资质管理,严格资质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业务管理部门
济南市规划局是我市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产测绘资质审批
(一)房产测绘资质管理的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国家测绘局令〔2000〕第83号); 2.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1〕32号);
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07号)。
(二)房产测绘资质的申报条件
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房产测绘资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山东省房产测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3.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中规定相应的房产测绘仪器设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5.有与申请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6.有与申请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生产能力; 7.有满足房产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申报材料
1.房产测绘机构初次申请房产测绘资质或申请房产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致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报告各一份;(2)《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纸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5)法定代表人、房产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6)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山东省房产测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及其他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7)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8)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和主要房产测绘专业软件的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9)房产测绘资质升级或变更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经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房产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房产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10)房产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材料;
(11)民营房产测绘机构需提供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交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12)房产测绘机构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产,提供《房屋租赁证》复印件);(13)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房产测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提供前款第(1)、(2)、(8)、(9)项材料及第(6)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2.房产测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先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房产测绘资质变更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产测绘资质变更申请文件;
(2)房产测绘资质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名称变更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任命或聘任文件、单位住所变更提交单位住所证明、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查意见;(3)《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专用章;(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形成电子文档。
(四)房产测绘资质的申办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规划局报送房产测绘资质申报材料(电子资料1份,书面资料一式2份),市规划局经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转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报材料1份。2.现场勘查。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成联合现场勘查组,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并对房产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出具“房产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记录表”和“房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记录表”等文件。
3.初审。经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初审,申请单位符合房产测绘资质许可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出具“初审通过”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房产测绘资质许可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出具“初审未通过”的书面决定。
4.转报。申请单位取得初审通过资格的,其申报材料由市规划局转报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未取得初审通过资格的,其申报材料由市规划局负责退回。
(五)工作时限
市规划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自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六)公告
对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济南市规划局和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告。
三、房产测绘资质延续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房产测绘机构应向济南市规划局提出房产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济南市规划局在征得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后上报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
四、房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质由济南市规划局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济南市规划局应征求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意见。对给予缓期注册、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的房产测绘机构,济南市规划局和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上报省测绘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告。
五、与房产管理相关的房产测绘业务管理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与房产管理相关的房产测绘业务,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房产测绘成果经市、县(市)房屋登记部门审核后,作为房屋登记发证的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01〕105号)废止。
二O一O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